1、智能支付解决方案智能支付创新的报备。
智能支付产业,特别是智能支付,技术和业务的创新速度太快,不适合审批,可以采用周期报备制。根据通知,“银行和智能支付机构在开展智能支付业务前30天需要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
2、智能支付解决方案智能支付创新的科技监管。
对于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所引发的隐私泄露、系统安全等问题,可以采取“技术对技术”的监管方式,即“科技监管”。建立道德调节机制,对智能支付而言,具有良好的道德价值,可利用技术手段编写智能算法;利用伦理调节器(一种Regtech方法)来评估、修正AI算法,避免设计歧视和数据歧视;借鉴GDPR,实现严格的“设计隐私保护”和“默认隐私保护”。
3、智能支付解决方案智能支付创新的标准管理。
面临“智能支付”的技术创新和迭代速度,在立法层面,甚至在法规、规章等法律法规层面上的监管可能稍显滞后,可配合采用技术标准式的监管。该智能支付平台可遵守和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例如移动金融产业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并通过了《移动金融生物特征安全应用规范》和《移动终端可信人机接口规范》的两个团体标准。
智能型支付平台在带来新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福利提升,因此面对智能支付平台的创新,应兼顾创新与风险,厘定责任边界。对于“智能支付”这一新型智能支付平台,应采取“创新报备”、“监管科技”、“标准监管”等创新监管手段。面临智能支付带来的新风险和新问题,首先要设置伦理调节器,把优秀的伦理道德价值通过技术手段编入智能算法,利用伦理调节器(Regtech方法)来评估、修正AI算法,避免设计歧视和数据歧视。针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带来的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建议智能支付平台按照《网安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规范和标准,建立和完善内部数据隐私合规治理机制,借鉴GDPR实现严格的“设计隐私保护”和“默认隐私保护”。对底层技术,如区块链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尤其是选择法定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应谨慎、科学、民主地论证;同时由于智能支付平台在流量、场景、技术、数据等方面的优势,也应给予智能支付平台参与法定数字货币及新型支付清算系统构建和运行机会。